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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特約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考量其違規情形,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開給收據。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製作紀錄、未依限保存或製作紀錄虛偽不實。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五、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