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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特約服務單位經終止特約或不予續約之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應與特約服務單位以特約約定,應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就長照給付對象提供適當之處置。
長照給付對象尚未接受適當之處置前,特約服務單位為最後一次服務費用申報,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及服務費用支付,得不受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