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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特約內應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二點:
一、再次違反第二十五條同款情形。
二、再次違反前條情形。
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再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約次數加倍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