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長照特約單位依特約提供服務後,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暫時無法提供服務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
長照特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次一工作日通報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
一、有前項情形,未危及長照給付對象生命安全。
二、提供居家照顧服務時,發現長照給付對象屬給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身分。
三、所屬長照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