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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申請,應填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物件:
一、已公開與業者已知、應知之健康風險研究資料,及與其他菸品健康風險之比較。
二、原料、添加物及其他有關成分之資料。
三、排放物相關組成之資料。
四、前二款物質檢驗方法之資料。
五、加工方法。
六、成癮性物質之研究資料。
七、致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初始吸菸者,使用該產品之有關資料。
八、該產品最小使用單位或其排放物之尼古丁、焦油含量。
九、產品與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以下稱組合元件)樣本及使用時之安全性聲明書。
十、組合元件經認證通過之實驗室,依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安全性文件、資料。
十一、該產品經許可販賣之國家名稱、許可日之文件、資料。
十二、有關菸害防制監視、管控機制之具體措施、遵行方式及承諾事項。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及物件。
前項文件、資料,除數字外,應以中文製作,必要時得加註英文。
第一項之文件、資料及物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十款之國家標準未公告前,得暫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標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