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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長照給付對象使用長照服務,應依下列長照身分別,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以下簡稱部分負擔),其比率規定如附表五:
一、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
二、長照中低收入戶:非屬前款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三、長照一般戶:前二款以外者。
前項部分負擔,由長照特約單位於服務提供後,向長照給付對象收取。
第一項長照身分別異動時,照管中心或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應變更照顧計畫,並於變更當日生效。
附表四照顧管理服務及政策鼓勵服務,免部分負擔,亦不扣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