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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長照給付對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照顧服務補助者,給付附表二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並以用於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為限。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長照給付對象,其依法規申請購置或租賃之輔具,與附表四所列相同項目,且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依附表四規定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