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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
二、聲明依本條例、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衡量基礎及其他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變更之理由及影響。
五、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結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九、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二、重大災害之損失。
十三、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與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率,及報經核准之文號。
十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提撥辦理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之金額與支用情形;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提撥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十五、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七、設立機構之財務資訊。
十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九、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長照機構法人無前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