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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非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得經各該社員總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共同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組織章程規定,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者,依其章程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四、各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社員總會決議同意合併之會議紀錄。
五、合併後存續或新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或組織章程變更前後條文對照表、社員名冊與其出資額、持分比率及包括財務預測之二年內營運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財務報表及第五款社員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