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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益監察人請辭,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為之。
公益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免除其職務,並副知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不得擔任監察人。
二、有利用職務犯罪之嫌,經提起公訴。
三、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四、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保密規定,情節重大。
五、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受理公益監察人請辭或免除其職務時,應通知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