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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