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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認證者,收取規費新臺幣一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前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者,免繳納前項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