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長照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二、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三、非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長照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