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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首次製造或輸入之品牌、品項或新列入菸品品項識別碼時,業者應於依菸酒稅法及本法規定完納稅捐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首次申報。
辦理首次申報後,附表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異動申報。
業者完成前二項申報之次一年度起,每年十二月應辦理更新申報。但無製造或輸入之事實起滿二年後,得免辦理。
已停止製造或輸入達二年以上之菸品,同一業者再行製造或輸入時,應辦理首次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