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法所為之限期改正、收回改正或繳納罰鍰,其期間應由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