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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成立常設癌症醫療品質小組,由具癌症診療相關專長之醫療及行政等跨科部單位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與評估機構內各項癌症計畫。
二、針對癌症計畫訂定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優先順序、執行策略和相關機制。
三、督導癌症資料庫管理工作。
四、建立院內同儕審查機制,以評估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
五、每年對癌症病人治療成果進行檢討與分析,並出版癌症診療與照護報告。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應自訂合宜之開會頻率和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