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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復健、病友支持、追蹤與安寧療護之完整服務,機構內未提供之服務應設有轉介系統,並提供轉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