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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應每學期實施一至六年級學生身高、體重、視
力檢查各一次,並於每學年實施一、四年級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
臨時性學生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