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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訂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
或籌措支應。健康檢查費以含材料及診察工作費等項目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