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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助產士業務廣告內容以左列為限:
一、助產所或應聘之醫療院、所之名稱、助產士姓名、證書及執照字號、
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二、執業時間。
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業務。
四、助產士停業、歇業、復業或移轉執業處所之年、月、日。
五、助產所名稱或地址之變更。
六、助產所開業、停業、歇業或復業之年、月、日。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散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