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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23 條
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十九條至第二
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各品項之暫訂價格。
二、依暫訂價格分別計算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品項之整體調
整額度,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出目標值之額度。
三、前款整體調整額度,指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各品項調整
前支付價格與暫訂價格之差距,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
。
四、調整公式如下:
(一)Pnew=Pold-【(Pold-Ptemp)× (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
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屬第二十一條之品項,為調整前之同分組
分類品項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 :暫訂價格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品項:Pnew=總
熱量×【Pold-〔(Pold-Ptemp)× (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
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品項每單位熱量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 :每單位熱量暫訂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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