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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且具臨床價值之新藥,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其支付價格:
一、參考市場交易價。
二、參考成本計算法。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集成本會計、財務及醫藥專家審議。
三、參考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該十國藥價中位價。
前項具臨床價值之範圍,包括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