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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於矯正機關內提供收容對象保險醫療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矯正機關設醫事服務機構,並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二、由經保險人同意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門診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