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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三、與保險人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結。
四、對保險人負有債務未結清,且不同意由保險人於應支付之醫療費用中扣抵。
五、負責醫事人員因罹患疾病,經保險人實地訪查,並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有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
六、負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
七、容留受違約處分尚未完成執行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