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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非公立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前項比率,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其因硬體設施限制,未能符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核定。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