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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計算,加計預估核減率。
二、跨區就醫比例:一至六月以前一年上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七至十二月以前一年下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