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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應予獎勵。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