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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規劃之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感染者醫療服務體系之建立,及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等公平待遇之相關法規訂定、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內政主管機關:感染者之安養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三、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具榮民或退役軍人身分之感染者安養、居住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感染者之就學權益維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五、國防主管機關:具軍人身分之感染者權益維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六、法務主管機關:具被收容人身分之感染者權益維護、收容環境改善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七、勞工主管機關:感染者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業重建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八、新聞及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感染者之傳播媒體報導相關權益保障事項。
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時,應互相配合,並設置對外聯繫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