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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業務專責單位,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定組織圖與職責分工,並置有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感染管制人員,負責推行感染管制相關事務,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