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驗機構應於檢驗期限內完成檢驗及報告,並向各級主管機關通報檢驗結果。
檢驗機構操作傳染病檢體,對於檢體保存、檢驗品質及檢驗報告異常之處理,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質保證作業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