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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
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二、結核病。
三、梅毒。
四、淋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