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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公告其所指定或徵用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
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就所建立之人員名冊徵調,必要時得徵調其他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