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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各級單位之防疫物資進行查核。查核發現缺失,應予輔導改善。
相關機關(構)、團體、醫療機構應配合查核,不得有拒絕、虛報或隱匿情事。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於事前告知被查核者;執行時,該管人員應主動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查核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