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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療機構因配合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經衛生主管機關通
知停診,或其負責醫師、醫事人員遭強制隔離而必須停診者,其在停診原
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實給
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