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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應於檢疫單位指定之地點接受登船檢疫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疫單位許可者,得先行進港再接受登船檢疫:
一、因氣候惡劣、登船困難或其他安全因素。
二、船上人員傷病,須緊急送醫。
三、機器故障,無法錨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