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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船舶於駛離國際港埠前,應經檢疫單位許可,始得辦理出港及結關申報手續。
檢疫單位依第九條通報內容,認為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於許可入港時,一併許可其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