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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人員之條件及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部門主管:
(一)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食品製造相關之訓練。
(二)生產製造、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或安全管理部門主管,除前目規定外,並應具備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畢業,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具備四年以上食品製造經驗。
二、食品檢驗人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大專校院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專校院食品、營養、醫藥、化學、生物或其他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
(二)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前目以外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於執行檢驗業務前,接受相關設備操作、檢驗技術及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之訓練,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依法檢定合格之食品檢驗分析技術士。
三、衛生管理人員:符合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所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