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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內部稽核標準作業程序,每年至少執行一次內部稽核,並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對象、項目、內容及地點。
二、稽核基準、範圍、頻率及方法。
三、前次稽核結果之處理。
四、由具有稽核能力之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執行,作成稽核報告,陳報管理階層。
五、管理階層就稽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應提出相關改善措施,矯正不符合規定事項及其發生原因。
六、稽核人員就受矯正者之執行內容及結果,提出查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