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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健康食品堆疊時,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二、儘速完成收貨、裝貨、理貨及卸貨,避免發生運輸設備廂體及容器或健康食品之溫度劇烈變動。
三、運輸過程,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濕度必要者,應訂定合理管制方法及基準,定期檢測及確實記錄,並定期維護相關設備及儀器,確認效能及校正其準確性。
四、冷凍及冷藏食品之貯存,不得逾運輸設備之最大裝載線,並維持適當之冷空氣循環。
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前,運輸設備之廂體或容器應確保維持有效保溫狀態;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貯存條件。
六、以具冷凍及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裝載訂有保存溫度之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且於每日收貨、裝貨、理貨或卸貨時,抽測運輸設備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並作成紀錄。
七、運輸過程中,健康食品應設置遮蔽、覆蓋或其他適當之管理措施。
八、同時載運可能污染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其他物品者,應設置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同時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