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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物品應予分類,分別貯放於棧板、貨架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使其距離牆壁、地面至少五公分。
二、倉儲作業,依先進先出原則辦理,並確實記錄。
三、倉儲作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有管制溫度或濕度必要者,應訂定合理管制方法及基準,定期檢測及確實記錄,並定期維護相關設備及儀器,確認效能及校正其準確性。
四、冷凍及冷藏食品之貯存,不得逾貯存設備最大裝載線,並維持適當之冷空氣循環。
五、倉儲過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除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作成紀錄者外,不得改變原設定之貯存條件。
六、定期檢查貯存物之性狀及有效日期,必要時得予檢驗,並確實記錄其檢查或檢驗結果;其有異狀者,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作成紀錄。
七、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設置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無從防止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