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設備及器具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洗及消毒;清洗消毒作業時,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食品接觸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盛)裝材料。
二、防止已清洗及消毒過之設備及器具再受污染,並保持適用狀態。
三、使用前,確認其清潔;使用後清洗乾淨,並避免再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