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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廠房設施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內各項設施保持清潔,並適時維修、保養,且不得有長黴、剝落、積塵、納垢、結露、地面損壞、積水或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之情形。
二、食品作業場所、倉庫、更衣室、檢驗場所、員工宿舍、餐廳、休息室及廁所,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保持清潔;必要時,應予消毒,避免有異味。
三、作業中產生之水蒸氣,排放於廠外。
四、燈具、配管保持清潔,並定期清掃或清洗。
五、冷凍與冷藏之貯存及運輸設備,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
六、蓄水池(塔、槽)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