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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廠區環境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清潔及排水系統之通暢,避免有異味。
二、空地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三、禁止堆積不必要之器材、物品,並定期修剪草木及實施病媒防治措施。
四、除警戒用犬外,禁止餵食、飼養禽、畜或其他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