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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生產設備及器具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其設備或器具之性質,採用能防止潤滑劑、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污染物質危害食品之設計及構造,並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與食品之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且易排水及保持乾燥。
二、處理食品及可能接觸食品者,應採用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複清洗及消毒之材料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