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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洗手設施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洗手及乾手設備,應以易洗、不納垢、不透水材料構築;其使用方式之設計,應避免手部再度遭受污染,並適量設置於適當地點。
二、洗手設施之排水,應具有防止逆流、病媒侵入及臭味產生之裝置。
三、應設置流動水源、清潔劑,及擦手紙巾或其他乾手設備;必要時,設置消毒設備。
四、應於明顯之位置標示簡易洗手步驟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