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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廁所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應避免污染水源,並與食品作業場所為有形之區隔,且出入口不得面向食品作業場所。
二、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並備有洗手設施及垃圾桶。
三、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或相類文義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