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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食品作業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及支柱:離地面一公尺以內部分之表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並維持其平滑無裂縫。
二、地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洗不納垢之材料舖設,不得有侵蝕、裂縫、積水。
三、樓板及天花板:應使用易清理及防止灰塵積蓄之材料與構造。
四、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採用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之堅固材質,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五、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六、照明設施:一般作業場所之光照度應達一百勒克斯(Lux)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之光照度達二百勒克斯以上;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食品上方之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設備。
七、通風:廠房建築物應維持良好通風,必要時裝設風扇、抽風機或其他換氣設備;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應設置空調設備。
八、廠房建築物:應易於維修及維持乾淨整潔,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