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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廠房之空間及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規劃適當之動線。
二、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採取避免交叉污染之措施。
三、應具有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四、食品作業場所之設備相互間或設備與牆壁間,應有適當之通道,避免衣物或身體接觸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食品接觸面。
前項空間及配置,應製成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