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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或推估計價,得要求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之資料有缺漏或不實致主管機關無法計算或推估計價者,得請求有關機關或於偵查終結後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