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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3 條
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者,應為行政機關(構)、大學校院或非營利性質之
法人、團體,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際認證論壇(IAF) 會員核發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
證(ISO/TS 22003)證書。
二、置有專職之稽核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醫師證書。
(二)領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營養、家政
、生活應用科學、畜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物化學
、生物、藥學、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證
書。
前項第二款稽核員,應具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食品衛生安
全與相關法令知能及至少二年以上稽查經驗。
前項稽查經驗,得以於食品工廠擔任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或衛生
管理人員之年資抵充,並以抵充一年為限。